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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交纳党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7作者 :点击 :

校党组字〔2008〕10号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细则》(吉组发〔2008〕4号)的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和比例做了相应的调整,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校调整交纳党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算党费基数

(一) 我校在职职工党员计算党费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扣除其中交通补贴)和岗位补贴(即工资前四项)(税后),扣除所含公积金,其差额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基数。

对院士和等人员,可以将其实际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岗位补贴”作为计算党费基数之一。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计算党费基数包括: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退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三)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要求

请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认真核算调整后的党员交纳党费金额,于开学初(8月25日前)将第二、三季度党费一并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咨询电话:8516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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